第 2 / 7 章
公开判决给出的参照:技术外衣不能替代实质审查
案例:“某Token”平台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
法院公开材料记载,相关平台以区块链为噱头,要求参与者通过推荐取得会员账号并缴纳虚拟货币作为门槛;返利依据包含发展下线数量和投资数额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;上诉后,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边界说明:这是针对特定被告人与事实的已判决案件,不能据此推断某个尚未调查或审理的 DAO、链游构成犯罪。法院公开材料来自山东法院网站,内容标注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。
看返利依据,而非项目自称的技术
上述法院材料描述的核心结构是:缴费取得资格、形成上下线层级、按发展人员数量或缴费金额返利。它提供了风险识别的事实参照,但不是对其他项目的自动定性标准。
来源:山东法院网:《被告人陈某等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》
最高检对“第二地球”相关案件的办案介绍也提到,办案机关通过技术核查和证据审查,围绕项目代币是否真实流通、参与者购买设备取得资格、发展下线获利等问题展开调查;报道记载案件于2023年提起公诉,同年法院判处相关被告人。这个材料提醒我们,宣传中的“去中心化”“挖矿”不是结论,案件仍须依据具体证据和司法程序判断。
案件阶段要分清
最高检报道记载,“第二地球”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,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判决。阅读涉及其他项目的信息时,也要逐项确认是举报、调查、起诉还是判决,不能把某一阶段说成已经定案。
来源:最高人民检察院:《检察长讲述高质效办案故事|精准打击借虚拟币打掩护的传销犯罪》